李乐年:
本院受理原告陶泽德与被告于晓风、何静、张掖市天成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俊英、李乐年、第三人张披市三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甘方圆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41号、甘方圆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