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数字报
张掖日报
2025年10月13日
社会保险缴费热点问题解答(四)

37.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与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8.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吗?

答:不可以。《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39.自愿弃缴社保,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40.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合法吗?

答: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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