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已获批,取水地点等相关内容均未发生改变,水资源论证报告到期后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所咨询情形,若建设项目在审查通过之日起三年内获批,则无需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农村在保证自己水量使用足够的前提下把多余水量供给周边的企业、养殖或者商铺,这样的转供水是否合理?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如农村把多余水量供给周边企业、养殖或者商铺,导致取水用途发生改变,需要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企业从农村生活水井供水管中取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打井取用地下水资源用于农村生活用水,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按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用途等条件取用水。违反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向其他企业供水属于违法取水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改变取水用途向有关企业供水,应依法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张掖市水务局提供)